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06-09
2019年9月2日下发的《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中有“二、指标来源 (三)各类点源类型污染可替代总量计算方法……”对可替代的点源的污染物核算方法进行明确,没有提及无组织排放源的核算方法,①是不是意味无组织排放源不纳入可替代指标来源?②若无组织排放源不纳入可替代指标来源,那么实际工作中环评文件总量申请和总量替代计算的时候,是否也可以仅将点源(有组织)排放量进行总量替代和总量确认?
您好,您的咨询已收到。按照《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规定,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山东省《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铝型材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核算办法—物料衡算法》等国家和山东省相关技术文件中,对已经明确无组织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钢铁、石化工业等行业,在总量申请和总量替代计算时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文件执行,没有明确无组织排放量计算方法的其他行业,在总量申请和总量替代计算时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文件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等方法执行。各市另有规定的,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
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铝型材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核算办法—物料衡算法(鲁环函[2017]141号)
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鲁环发[2019]132号)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07-09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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