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8-06-22
环保部,环办政法函【2017】573号,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属性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关于“原所有者”的理解问题。例:塑料容器生产厂家A,A将塑料容器卖给生产液体工业原料(液体工业原料隶属危废)的生产厂家B,B将液体工业原料卖给使用者C,C将液体工业原料作为生产资料应用于正常生产(生产过程中严格按规使用、控制和处理),C将液体工业原料使用完后的塑料容器归还B循环利用。1、在此过程中哪个厂家需要对沾染危险废物的塑料容器进行危险废物处理?2、如果由C 处理的话,塑料容器就变成一次性的包装物了,失去了循环利用的价值,并大幅增加危险废物的总量,不利于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试想B一年有100个客户,这100个客户都要进行危险废物处置?3、如果由A 进行处置也不合理,A 对塑料容器只负责生产过程的监控,对B 购买后的用途和流转是不参与、不知情的,所以也不合理,这样理解是否准确?4、对“原所有者”的理解:B将液体工业原料卖给C的过程中塑料容器作为载体一同发往C进行使用,C使用完后将沾染危险废物的塑料容器归还B,那么对“原所有者”的理解为B,是否妥当?并且B可以将塑料容器进行循环利用,在塑料容器破损或存在使用风险时对沾染危险废物的塑料容器进行报废危险废物处置(B有此类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时自行处置,没有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处置),这样理解是否合理、合规? 如上,烦请答复!谢谢!!!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公告 2017年 第57号),《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属性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政法函【2017】573号)已于2017年11月24日废止。关于用于原始用途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桶、容器属性认定问题,请参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6.1a规定执行。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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