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02-10
我公司有个水电站,为河床式电站,建设于1973年,由于设备陈旧,现拟对其进行增效扩容改造,将原先总装机容量850KW扩容至5000KW。该水电站现位于桂林市荔浦河干流流域上,荔浦河属于西江二级支流,水电站符合《广西中小水电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相关规划环评要求,且水电站所在的荔浦河流域2016年已编制完成《广西荔浦河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现我公司拟对该水电站进行增效扩容改造,是否还需要先开展荔浦河流域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专题报告,然后再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黄先生,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根据原环境保护厅《关于广西中小水电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桂环函〔2014〕1862 号)中“以西江二级支流为单元,开展流域水利水电开发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流域开发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未开展相关规划环评或回顾性评价的流域,暂缓审批新建、改扩建水电项目”的有关要求,在保证水电站所在的荔浦河流域2016年已编制完成的《广西荔浦河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按《中华人民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要求完成组织审查并印发审查意见的前提下,将审查意见及规划环评中有关结论纳入项目环评报告中,可不再单独开展荔浦河流域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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