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单位例行监测频次的咨询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5-05-06

环境 甘肃省 水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监测

问题

领导,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单位地下水例行监测频次的问题。之前根据自行监测技术规范填报的排污许可证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后在审核中修改为为枯、平、丰水期,每期一次。经查询相关文件,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 1033—2019)要求,地下水监测频次为枯、平、丰水期,每期一次。但在2022年7月1日实施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 1250—2022),要求监测频次根据GB 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文件进行执行。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要求,企业自行监测频次至少每季度 1 次,每两次监测之间间隔不少于 1 个月。请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单位应该按照哪个频次进行地下水监测?能否给出一个确定的结论。

回复

网友您好: 您的网络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 1033-2019)要求,该标准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因此,建议按照本标准"7.3.2.5 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点位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GB18598、GB18599、GB 18466、HJT301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或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指南发布之后,从其规定。"中相关规定执行。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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