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2006—2010)”,实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的《铬渣污染综合整治行动方案》,确保环境安全、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暂行标准,待国家有关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实施后,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水泥科学与新型建筑材料研究所。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7年4月1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适用于铬渣的解毒、综合利用、最终处置及这些过程中所涉及的铬渣的识别、堆放、挖掘、包装和运输、贮存等环节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铬渣解毒产物和综合利用产品的安全性评价,以及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有钙焙烧工艺生产铬盐产生的含铬废渣。对其他铬盐生产工艺产生的含铬废渣以及其他含六价铬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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