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条件,填埋场的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1 年,本次为首次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范了危险废物填埋场场址选择技术要求; ——严格了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标准; ——收严了危险废物填埋场废水排放控制要求; ——完善了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行及监测技术要求。 危险废物填埋场排放的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危险废物填埋场的自行监测按照本标准要求执行,待本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废止。 省级人民政府对于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大气和水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和水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19 年 9 月 12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条件,填埋场的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的环境保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建设、运行、封场及封场后环境管理过程的污染控制。现有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入场要求、运行要求、污染物排放要求、封场及封场后环境管理要求、监测要求按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适用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危险废物填埋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及突发事故产生危险废物的临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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