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饮食业油烟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问题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0-11-30

环境 江苏省 大气环境 生态环境执法

问题

近期,贵厅印发了《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苏环规【2020】2号),《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营业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企业,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一些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着手建设了餐饮业油烟在线监控。目前有如下疑问烦请解答:1、根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的餐饮服务企业,是否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如属于,则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第六条中哪一款?2、《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第三条中明确了自动监控设施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执法的事实依据的范围。油烟在线监控设施的监测数据是否可作为环境执法的事实依据?3、目前,一些地区餐饮油烟执法相对集中至城管部门,根据《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餐饮业油烟在线监控监测数据超标时,是由城管部门直接进行查处,还是由生态环境局首先进行核实(排除自动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行为)后交由城管部门进行查处?

回复

诸先生您好,针对你的问题回复如下:1、依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重点排污单位是指污染物排放量较大、对环境质量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具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现阶段,餐饮服务企业(包括需要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的)暂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主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的管理。由于餐饮服务企业暂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其油烟在线监控设施的监测数据也暂不能作为环境执法的事实依据。3、《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暂不适用于餐饮业油烟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因此不可依据油烟在线监测数据超标进行执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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