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4-09-14
根据《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 三、关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中写明“有关污染物监测浓度值低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污染物检出限的,除有特殊管理要求外,视同该污染物排放量为零。”请问江苏省对于实际检测浓度低于检出限的污染物有特殊管理要求吗?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目前,未能查询到我省关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浓度低于检出限时污染物有关的特殊管理要求。《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第9.7条规定了对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的有效测定结果,日均浓度值统计时以1/2方法检出限参与计算,总量统计时按HJ/T 92执行。HJ/T 92第10.5条规定了对某污染物监测结果小于规定监测方法检出下限时,此污染物不参与总量核定。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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