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殖场事故池设置问题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12-16

环境 江苏省 环境风险 环境应急

问题

关于事故池设置,国家出台的文件中,针对工业项目有要求必须设置事故池,但是对于养殖场来说,并没有文件要求,本身场区不涉及高浓度废水,各处理环节废水浓度差异不大,在场区可自我实现事故应急的前提下,养殖场的事故池设置是否可与其他池子兼做?

回复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养殖场可能发生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故障、各类水池渗漏或雨天漫溢、沼气等危险物质火灾爆炸等次生水体污染事件,有必要建设相应环境风险防控设施。 目前,涉及事故应急池的规范标准主要有《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19)、《石化企业水体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要求》(Q/SH 0729-2018)等,企业可参考上述文件中相关要求和计算公式,结合自身特点,设计、建设、管理事故应急池。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事故应急池有要求时,应按要求建设事故应急池,并配套建设收集输送管路。企业其他池子在保持日常常空,且满足容积及配套收集输送管路要求的前提下,可兼做事故应急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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