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范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 本标准是对《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2004)的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有: ——调整了适用范围,与环境影响评价导则重构体系衔接; ——调整、补充规范了相关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风险潜势初判,改进了评价工作等级划分方法; ——规范了风险识别和源项分析的内容和方法; ——优化调整了大气、地表水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 ——增加了地下水风险预测与评价的技术要求; ——调整、细化了风险防范措施内容; ——增加了评价结论与建议章节; ——补充、完善了附录,增加了附图、附表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C、附录D、附录G、附录J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E、附录F、附录H、附录I、附录K为资料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2004)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10月1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涉及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生产、使用、储存(包括使用管线输运)的建设项目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故(不包括人为破坏及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的环境风险评价。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态风险评价及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价。 对于有特定行业环境风险评价技术规范要求的建设项目,本标准规定的一般性原则适用。 相关规划类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环境风险评价可参考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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