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议明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企业范围的回复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9-04-30

环境 全国 环境风险 环境应急

问题

您好!《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三条指出“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某些企业仅涉及产生少量的含油抹布、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是否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判定为一般环境风险的企业是否仍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回复

制定和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义务。《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因此,企业应依据可能面临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危害程度,自行判断是否需要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只是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实行分级管理的依据。 为加强指导、突出重点,我部制定实施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其适用范围强调“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排除了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污染物产生量不大或者危害不大的单位。还规定“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评论 0条评论

0/150

  • 按热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相关问答

  • 关于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中的疑问回复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9-06-11

  • 关于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问题的回复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20-09-28

  • 关于咨询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问题的回复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20-12-25

  • 关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咨询的回复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21-03-22

  • 一般企业(小微)是否都必须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3-12-11

设为首页 |  版权© 尚云环境 |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579号 |  京ICP备17049511号-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