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家突发环 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 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规范和指导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的程序和方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实施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不再执行《企业突发环 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 (环办〔2014〕34 号)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上海市环境科学 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8 年 2 月 5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的程序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分级。适用对象为涉及生 产、加工、使用、存储或释放附录A中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标 准进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 本标准不适用于军事设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核设施与加工放射性 物质的单位,不适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或搬运(如港口装卸)的载具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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