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我部组织编制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管理,指导和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履行责任义务,制定和备案环境应急预案。《办法》实施前已经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修订时执行本《办法》。 
	  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月8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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