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12-16
各位领导好,我们企业在报送环评时碰到一个问题,向您这边做下咨询,具体问题如下:根据《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苏大气办[2021]2号文中要求,要使用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规定的水基、半水基清洗剂产品,我单位使用的清洗溶剂为酒精、丙酮和异丙酮等,为纯溶剂,不属于《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规定的水基、半水基清洗剂产品,但属于不可替代的清洗溶剂,若提供省行业协会出具的不可替代说明,能否使用,烦请答复,谢谢。
贵企业应积极寻求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规定的低VOC含量清洗剂产品替代。 如新建项目确实无法实施替代,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需提供不可替代的论证说明。二是所用清洗剂产品需满足《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中的产品质量要求。三是需配备高效收集及焚烧法的高效处理设施。是否可以通过环评审批,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综合考虑产业政策和环境容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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