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05-14
我企业为工业企业,不产生、排放任何生产废水,只有生活污水产生(产生量约10吨/天),且因周边无配套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我企业内的生活污水经过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后外排Ⅲ类水体。有专业人士指出,我企业应该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B标准。现请教贵厅,我企业生活污水是应该执行(DB44/26-2001)还是(GB18918-2002)?如执行(GB18918-2002),是否需按照(GB18918-2002)4.1.4.1章节要求,在排放口设置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以及设置pH、水温、COD等主要水质指标的在线监测装置?
您好。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文件《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25号)要求,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要求实施自动监控,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以及相关排放标准规定应监控污染物排放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均应当纳入实施自动监控范围,具体可参考已发布的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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