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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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行业相关标准
文件编号 GB18918-2002
发布日期 2002-12-24
实施日期 2003-07-01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污水资源化利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结合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和污泥中污染物的控制项目和标准值。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和污泥的控制一律执行本标准。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应达到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关行业的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规定限值及地方总量控制的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2 年 12 月 2 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_GB 18918-2002.pdf 【0.24 M】 下载  |  查看
关于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的公告.pdf 【0.34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是中国国家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旨在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以下是对这两个文件内容的分析:
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目的贯彻相关环境保护法律,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污水资源化利用。
适用范围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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