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是对 DB 4426-19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与 DB 4426-1989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按 GB/T 1.1-2000 的要求进行编制; —— 明确适用范围; —— 增加术语和定义; —— 调整控制区划分及标准分级; —— 采用年限制; —— 第一时间段新增控制项目 16 项,原有项目标准值基本维持原标准的一、二级标准值;第二时 间段新增控制项目 46 项,色度、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 —— 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军、刘扬真、梁志光。 本标准于1989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 74 种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执行标准中的各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除船舶、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航天推进剂使用、兵器工业、污水海洋处置工程等行业外的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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