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09-18
梅先生咨询其在查阅《关于规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辐射[2018]49号)关于豁免范围及效力的相关规定,信访人希望了解:1.获得豁免备案的X射线行李包检查装置的生产单位是否有名录?2.作为一家快递行业的使用单位,持有多少台X光机,才属于持有量超过豁免水平10倍?仅1-2台是否可以确定享受豁免,无需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3.如果生产单位已办理豁免备案,是否使用单位在持有少量设备时,无需另行办理豁免备案?
您好! 您咨询的信访事项已受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员会公告2017年第66号)中的分类,X射线行李包检查装置归类为III类射线装置,不适用《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规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辐射[2018]49号)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871-2002)所规定的豁免办理程序,应按《关于公共场所柜式X射线行李包检查设备用户单位豁免管理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36号)进行管理(详见下文)。 根据《关于公共场所柜式X射线行李包检查设备用户单位豁免管理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36号)和《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员会公告2017年第66号)的要求,“对公共场所柜式X射线行李包检查装置的生产、销售活动按Ⅲ类射线装置管理;对其设备的用户单位实行豁免管理。” 对网信中所述情况,根据上述通知文件要求,上述设备生产、销售单位以及不在公共场所使用的X射线行李包检查装置仍须按照III类射线装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员会公告2017年第66号)
关于公共场所柜式X射线行李包检查设备用户单位豁免管理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36号)
关于规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辐射[2018]49号)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87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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