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2-03-08
老师您好:质量标准/排放标准/判定标准中无资质能力,但对应的参数指标有监测资质能力,这种情况下可以出监测报告吗?属于超资质行为吗?比如:在《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中没有认证总铬这一指标的检测方法,但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认证了总铬这一指标的检测方法,在检测资质能力附表中中有明确体现,这种情况下医疗废水中的总铬可以做吗? 依据2015年07月31日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中八(二)关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的责任这样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不含检验检测方法的各类产品标准、限值标准可不列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但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时可作为判定依据使用。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局的文件要求,上述行为不属于超资质行为,但是之前省厅来检查的时候,说是超资质行为,说是必须要有标准、有检测方法才能出报告, 是甘肃省有单独的文件要求吗?
网友您好: 您的网站留言收悉,您所提的总铬标准是指方法标准,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国认实〔2015〕49号)中的产品标准、限值标准不是一个概念。感谢您对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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