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2021年第1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21-01-08 |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起草单位: | 实施日期:2021-01-08 |
文件编号:无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21-07-23 |
发布部门: | 起草单位: | 实施日期:2021-07-23 |
文件编号:泰政办发[2021]61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21-11-10 |
发布部门: | 起草单位: | 实施日期:2021-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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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部分的环境保护监测站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主要承担金城江区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污染事件调查监测和应急监测等工作,监测站监测人员长期从事重金属、类重金属砷等剧毒物质监测工作。根据环保部《关于环境监测上划垂直管理的几点建议的回复》中第三点:“关于环境监测人员待遇保障 为明晰环境监测事权与支出责任,我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985号),对环境监测经费予以重点支持保障。为完善环境保护监测岗位津贴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00号),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合理保障环境监测人员的待遇。” 但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通知〉》规定执行范围为事业单位,没有考虑到广西大部分监测站已参公,故监测站无法享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对接触有毒有害工作职工的关心。还请明示,广西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监测人员是否能享受此项监测津贴?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06-04
首先感谢厅长百忙之中阅读并回复我,感谢!如果不是没有办法我绝不会因为自己的私事麻烦厅长。 1、2009年6月入职静乐县环境保护监测站至今已在岗工作16年。2021年静乐分局先以机构改革为名延迟发放工资,后又以发工资为名强迫我签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因合同主体和内容均不符,本人不同意签订。一直和局站领导协商均未果。至2022年5月静乐县监测站补充劳务派遣人员后先是锁门不让进办公室,不安排工作,2023年1月19日又踢出工作群。与领导好言商量,领导却一而再再而三语言攻击,让我随便告,我迫不得已走了法律程序。 2、静乐县民事判决书(2023)晋0926民初178号判决书结果认定,本人系静乐分局下属事业单位静乐县环境保护监测站职工,即确认了我与监测站劳动关系,并非他们自己在没有任何证据情况下随口就说的劳务关系。由于机构改革静乐县等八个县合并设立了忻州市生态环境局西部区域监测即使保障中心,我与合并前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赢想合并后的主体也就是西部检测中心主张。忻府区人民法院本着官官相卫的原则,完全摈弃了司法为民、客观公正的立场,致我提交的证据不采信、事实调查不清,甩出来一句机关事业单位有特殊性,枉法裁判。难道说机关事业单位是法外之地吗? 3、机构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因地制宜落实实际当中出现的问题,针对编外聘用人员有相应妥善安置和解决的办法,而不是将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十几年的老员工利用手中的权力直接踢出去,甚至是连辛辛苦苦挣的工资都骗。 4、上次我给厅长写信以来,至今没人解决我的问题,而断章取义的回复,不正面面对问题。三年没发工资,让我怎么生活?作为政府职能单位没能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让职工享有自己该有的待遇,已经是违法行为、此次又借着机构改革毅然决然选择公开违法,到底是谁给的底气?而我自己利用休息时间在家做兼职自掏腰包为自己缴纳社保,反而成了他们恶意针对的对象了? 马上过年了,工资还没有着落,生活实在窘迫,恳请领导关注并解决为盼!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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