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2.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术语和定义:3.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等产生的、在厂界处进行测量和控制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综上,不管是环境噪声还是厂界噪声都必须是干扰周围生活环境才叫噪声,是吧?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区域环境质量现状:3.声环境。厂界外周边50米范围内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应监测保护目标声环境质量现状并评价达标情况。” 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答记者问》: 问:本次修订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答:本次修订以提升环评制度的有效性为出发点,坚持问题导向,简化优化内容和技术要求,减轻企业负担,回归报告表本质……二是聚焦重点,体现与报告书区别。……简化了环境质量现状监测要求,原则上以引用现行有效监测数据为主。 现咨询,那污染影响类环评报告表项目周边50m范围内不涉及声环境敏感目标的话,是否需要监测厂界声环境质量现状呢? 本项目为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暂存点项目,位于垃圾填埋场用地范围内,噪声源包括1台叉车和1台打包机,周边400m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 评价范围内没有声环境敏感目标,那本项目产生的声音就不会干扰周边生活环境,也就是没有噪声污染。 是不是可以在答记者问中提出的“简化优化内容和技术要求,减轻企业负担,回归报告表本质、简化环境质量现状监测要求”的政策要求下,不用监测厂界声环境质量现状,只做简单的定性分析就行呢?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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