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污染影响类环评报告表周边50m范围内无声环境敏感目标时是否需开展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09-06

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 噪声与振动环境 环境影响评价

问题

尊敬的领导: 您好!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2.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术语和定义:3.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等产生的、在厂界处进行测量和控制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综上,不管是环境噪声还是厂界噪声都必须是干扰周围生活环境才叫噪声,是吧?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区域环境质量现状:3.声环境。厂界外周边50米范围内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应监测保护目标声环境质量现状并评价达标情况。” 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答记者问》: 问:本次修订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答:本次修订以提升环评制度的有效性为出发点,坚持问题导向,简化优化内容和技术要求,减轻企业负担,回归报告表本质……二是聚焦重点,体现与报告书区别。……简化了环境质量现状监测要求,原则上以引用现行有效监测数据为主。 现咨询,那污染影响类环评报告表项目周边50m范围内不涉及声环境敏感目标的话,是否需要监测厂界声环境质量现状呢? 本项目为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暂存点项目,位于垃圾填埋场用地范围内,噪声源包括1台叉车和1台打包机,周边400m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 评价范围内没有声环境敏感目标,那本项目产生的声音就不会干扰周边生活环境,也就是没有噪声污染。 是不是可以在答记者问中提出的“简化优化内容和技术要求,减轻企业负担,回归报告表本质、简化环境质量现状监测要求”的政策要求下,不用监测厂界声环境质量现状,只做简单的定性分析就行呢?

回复

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通用规定、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适用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体系由总纲、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专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构成。其中,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指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声环境、 生态、土壤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其基本任务为:评价建设项目实施引起的声环境质量的变化和外界噪声对需要安静建设项目的影响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防治措施,把噪声污染降低到允许水平;从声环境影响角度评价建设项目实施的可行性;为建设项目优化选址、选线、合理布局以及城市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是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重要的一个环节,不可缺项,应按相关导则要求完成相应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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