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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否征税的回复
大气环境 综合业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中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复函》(财综〔2003〕2号)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按上述文件要求VOCs不再征收排污费,是否需要征收环保税,如果需要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中“大气污染物当量值”规定的污染物仅有44项,是否可以认为VOCs征税的范围仅为表中的44项。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03-06

关于参公的环境监测人员能否享受监测津贴的回复
其它 生态环境监测

广西大部分的环境保护监测站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主要承担金城江区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污染事件调查监测和应急监测等工作,监测站监测人员长期从事重金属、类重金属砷等剧毒物质监测工作。根据环保部《关于环境监测上划垂直管理的几点建议的回复》中第三点:“关于环境监测人员待遇保障 为明晰环境监测事权与支出责任,我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985号),对环境监测经费予以重点支持保障。为完善环境保护监测岗位津贴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00号),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合理保障环境监测人员的待遇。” 但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通知〉》规定执行范围为事业单位,没有考虑到广西大部分监测站已参公,故监测站无法享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对接触有毒有害工作职工的关心。还请明示,广西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监测人员是否能享受此项监测津贴?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06-04

成品油储油库是否适用《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
其它 生态环境执法

2021年6月30日贵厅下发《关于印发《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的通知》,某企业经营成品油仓储业务,不涉及炼化、化工生产业务,请问是否适用通知中的《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是否需要编制VOCs深度治理手册?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2-03-07

关于咨询清洁生产审核相关文件的问题回复
其它 综合业务

国家环保总局文件(环发[2005]151号)“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重要通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制定的,由于该文件发布至今已经15年,国家环保总局经历了国家环保部、国家生态环境部的变革,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也经历了修改等,原《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已经废止,执行新的规定;请问该通知是否还执行,里面的条款是否有效?谢谢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9-08-16

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的程序咨询
水生态环境 排污许可

曾先生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咨询,目前新发布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部令 第35号)及《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系列文件中均未提及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的规定与程序。同时,查询到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环评排污许可及入河排污口设置“三合一”行政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依据SL532-2001并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由业主自主验收,并报审批权限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如我省的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项目,是否类似贵州省的方式?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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