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我单位报名参加了江苏省移动公司公开招标的“中国移动江苏公司2019-2020年江苏移动基站环境监测服务项目”。2019年9月9日中标公示结束,我单位以第一中标候选人身份收到招标方江苏省移动公司通知:因公示期间有疑似江苏省内某投标单位质疑我方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相关监测能力,而该条件正是招标方在招标前发函征询贵厅对该项目招标条件意见要求的基础上设立资格条件“投标单位必须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所属具有电磁辐射监测能力的监测机构、省级环保部门书面认定的具有电磁辐射监测能力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故招标方要求我方务必向贵厅征询我单位是否具备开展此项工作的相关监测能力。基于上述事实,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为了最大限度的响应江苏移动和贵厅的要求,特向贵厅发函征询相关意见。 我单位作为湖南省内检测机构于2016年5月30日通过了湖南省环保厅组织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具体见附件1中《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通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名单(第二批)的通知》(湘环发[2016]18号)。经咨询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原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相关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相关部委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及政府“放管服”,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入环境监测市场,降低准入条件,取消门槛,强化事中事后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于2018年6月发布《关于停止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通知》,停止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进行认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认定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为准(见附件1)。而我单位于1992年取得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证书号:171821340975),有效期至2023年,目前拥有24大类别2092项检测能力,其中包括电场强度、磁场强度、功率密度等电磁环境监测项目。此外,我单位在环境监测方面的其他情况附件。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11-15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8年4月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横县万力隆皮业有限责任公司旧址生产区(在产)组织开展了土壤监测,在我公司旧址生产区内共布设了3个土壤监测点位,监测因子为砷。3个土壤监测点位中砷的监测结果均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但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管控值。 根据2020年2月获得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横县万力隆皮业有限责任公司异地搬迁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桂环审〔2020〕32号)中“2.应按照《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8.8.1实施)的有关规定,对现有工程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如果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发现现有工程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3.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新修订)的有关规定,拆除现有工程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前,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现我公司旧址内已终止生产经营活动,部分相关建设物已拆除,是否需重新编制土壤调查报告? 特此请示,盼复。 横县万力隆皮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
2022-06-15
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要求:排污单位建设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生态环境部认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由于公司在线监测设备采购时间跨度长,有部分设备在《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发布前已安装,现有如下问题:1.VOCs在线监测设备在购买的时候,环保证书和监测报告都在有效期内,但是调试联网完毕后,备案时证书过期了,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进行备案?2.VOCs在线监测设备备案时环保证书和监测报告都在有效期内,但是后期证书过期未继续续证的情况下,这个在线设备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12-05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尊敬的领导,您好!本项目牛舍为半铺垫料,即采食通道为水泥硬化地面,并设置刮粪机将采食通道上的粪尿收集至粪沟,经回冲系统将粪沟内粪污由格栅机去除杂物后进入各个中转池,中转池内配置排污泵,将粪污泵送至集粪池内进一步固液分离;挤奶厅少量牛粪通过人工清粪后运送至分子膜发酵棚,挤奶厅冲洗台面、设备、罐体等产生的污水收集到奶厅外的冲洗池,冲洗池内冲洗废水由粪污泵送至集污池进行固液分离;固液分离后的液体,一部分约10m3/d回冲于牛舍粪沟,减少新鲜用水量,其余部分进入液体池,泵送至黑膜厌氧沼气池厌氧发酵后最终存放于尾水暂存池。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养殖场清粪工艺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5〕425 号文)明确指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养殖场所采用的清粪工艺不将清水用于圈舍粪尿日常清理,粪尿产生即依靠重力离开猪舍进入储存池,大大减少了粪污产生量并实现粪尿及时清理;粪污离开储存池即进行干湿分离和无害化并全部实现综合利用,没有混合排出。我部认为,该清粪工艺具备干清粪工艺基本特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根据环办函〔2015〕425 号文,该奶牛场粪尿进入集污池后立即进行固液分离,分离的干物质进行高温好氧发酵,液体去往黑膜厌氧沼气池进行厌氧发酵,干物质与液体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完成后全部综合利用,未混合排出,基于上述粪污工艺,该奶牛场采取的工艺是否干清粪工艺? 以上征询特呈,恳请贵厅给予答复为盼!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11-28
尊敬的生态环境厅领导: 我们是甘肃省绿动卫士机械检测有限公司,我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经省市场监管局专家组现场评审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测能力范围:机动车路检路查(包括柴油车和汽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测。目前为我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移动源排放检验相关服务工作。 我公司在开展业务的时候有个别生态环境部门提出我公司是否接入甘肃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环检机构监管平台的问题,就该问题特向厅有关业务处室咨询以下几个问题: 一、咱们厅有没有单独建设甘肃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环检机构监管平台?如果建设了有没有发布公告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环检机构接入平台?如果没有建设,是否有建设计划? 二、如果有监管平台请问怎么接入?运维机构是哪家?接入平台是否收取费用?后续有没有费用? 三、如果有监管平台请问建设该监管平台的政策依据是哪个?适用哪个技术规范? 四、如果有监管平台请问在没有接入监管平台前出具的检验报告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是否认可? 五、据我公司了解2019年10月份省厅建设的甘肃省环境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内包含移动源监管子系统,里面有机动车排污检测监管系统、机动车遥感检测系统、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系统。请问下面生态环境部门说的需要接入的系统是不是该系统?该系统目前是否投入使用?是否要求全省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均接入该系统?如果通通接入该系统可以避免重复建设。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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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 | 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公开招聘18名专业技术人员,部分岗位直接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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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中心2022年社会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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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 2022-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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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T/ZJSES002-2023 | 标准名称: 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 发布日期:2023-09-04 |
标准分类:地方标准 | 适用区域:浙江省 | 实施日期:无 |
中文释义: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验室管理需求为核心的信息化管理工具的集合,用于收集、记录、存储、处理、分析、检索、统计、报告和存档来自生态环境监测任务所产生的实验室及其现场监测等支持过程的数据和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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