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文件编号:环办水体[2016]99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6-10-24
发布部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 适用区域:全国 实施日期:201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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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

关于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可以存在规模化养殖场的回复
水生态环境 综合业务

2016年,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和农业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其中规定“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2017年,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畜牧业发展和畜禽粪污治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7〕65号),并指出“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部分地区没有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有关规定......部分地方采取“一刀切”的办法,要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二级、三级保护区的规模养殖场全部关闭或搬迁”。但上述指南和通知,与2015年环保部发布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中“6.2.1.5 保护区内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关闭”的要求相矛盾。该要求并未根据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养殖场是否排放污染物而做出相应的不同规定,地方政府执行畜禽禁养区的划定和整治工作的时候应该以哪个为准?此外,“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具体应如何界定?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10-31

养殖场选址
其它 环境影响评价

我司从事肉鸽养殖行业,选址不在当地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范围内,符合当地养殖规划,不在生态红线保护区范围内,并且已取得设施农用地批复;但选址距离最近村屯约120m。 请问:(1)畜禽养殖场选址已取得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不在当地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范围内,符合当地养殖规划,不在生态红线保护区范围内,并且已取得设施农用地批复;农业农村局也出具了选择符合防疫要求。项目选址是否还需按照2001年发布的推荐性技术规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要求场界与村庄居民区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执行?如距离小于500m是不是可认为选址不合理?如认为不合理,但当地各部门已同意项目选址,有冲突的情况下应按当地部门选址要求为准还是《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为准? (2)若项目选址已符合当地《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方案》,已取得用地批复及各部门的同意选址意见,但选址不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3.1与3.2要求,项目还需按该技术规范执行吗? (3)《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于2001年发布,至今也有24年,是否还适用于现行的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是否广西畜禽养殖场选址都需符合该技术规范中对养殖场选址要求?在办理环评过程中是否可以不执行该规范要求? (4)《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关于畜禽养殖场选址要求的3.1中规定“3.1.3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为禁建区域,广西区内各地市区县已相继发布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方案》中规定“村庄居民区”为禁养区,但对畜禽养殖场需距离村庄居民区没有明确的距离要求。“村庄居民区”是否也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规定的禁止建设区,选址需距离村庄居民区500米以上?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04-25

关于水源地问题疑问的回复
水生态环境 综合业务

关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问题,排查企业,保护水源,我们很支持,但是对水源地保护区内的一些企业、规模化养殖场是否保留存在疑问。环保部的《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中内容提到“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拆除或是关闭”,《环保部、农业部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规定,养殖场将畜禽粪便等废弃物依法合规进行还田等利用,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农业部的文件专门提到引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一刀切市错误的,部里的《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要求二级保护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全部关闭。服装加工、编织袋加工等类似的备案表项目,主要是生活污染或是污染较小,也对污染进行了处理;在饮用水水源地内企业、规模化养殖场存否问题的时候,不知道以哪一个条文为标准,因此请求部长对这些企业、养殖场是否保留给予答复。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10-10

关于规模化养殖场选址问题的咨询
其它 环境影响评价

一养殖场项目存档约1万头,厂址距离农村千人以上饮用水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边界约300米,采取黑膜沼气池处理养殖废水用于周边甘蔗地果园等施肥还田,已经取得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以及风险评估报告,且当地禁养区划分技术规范中也明确二级保护区内才是禁养区, 但是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3.1.1规定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厂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 2016年,原环境保护部联合原农业部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该技术指南规定:“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于2019年9月3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要求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 请问该项目选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500米范围内的区域能否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10-27

关于畜禽养殖环境影响评价农田承载力计算方式
其它 环境影响评价

尊敬的领导您好!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有关要求,对配套土地充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具体要求及限值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 现有一养殖场项目,产生的粪污水拟采用“干湿分离(固液分离)+厌氧发酵”处理,处理后沼液用于农田消纳。根据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文件关于印发《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川农业函〔2017〕647号)表1:规定了不同种植模式单位面积耕地当年畜禽最大承载力和适宜承载力。现请问对于配套的农田消纳面积的计算,只需要满足不超过最大承载力就可以了,还是必须要求满足不超过适宜承载力。 谢谢,望回复。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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