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凌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中山市 此问题已经广东省厅互动交流平台咨询过,回复是:您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及环评导则由生态环境部制定并负责解释,建议通过“部长信箱”(http://www.mee.gov.cn/hdjl/bzxxzs_1/)或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http://iconsult-eia.china-eia.com/)等方式径向生态环境部咨询。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故在此处再次咨询,望回复。 发泡项目,原料为TDI,聚醚多元醇 、白聚醚,生产工艺是:发泡》冷却》熟化》裁切》热接合,产品是海绵制品,编制报告书的时候,大气、水、土壤等评价等级的判定是按化工,还是按塑料制品或者其他什么来判定呢? 另外,如果按化工判定,根据土壤导则为一级评价,厂区内土壤监测点较多,目前厂区面积不大,且全是混凝土,厂外部分为其他厂区、道路,绿化地面距离项目较远,土壤的柱状点、表层点采样有何建议?
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
2021-12-03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尊敬的领导,您好!本项目牛舍为半铺垫料,即采食通道为水泥硬化地面,并设置刮粪机将采食通道上的粪尿收集至粪沟,经回冲系统将粪沟内粪污由格栅机去除杂物后进入各个中转池,中转池内配置排污泵,将粪污泵送至集粪池内进一步固液分离;挤奶厅少量牛粪通过人工清粪后运送至分子膜发酵棚,挤奶厅冲洗台面、设备、罐体等产生的污水收集到奶厅外的冲洗池,冲洗池内冲洗废水由粪污泵送至集污池进行固液分离;固液分离后的液体,一部分约10m3/d回冲于牛舍粪沟,减少新鲜用水量,其余部分进入液体池,泵送至黑膜厌氧沼气池厌氧发酵后最终存放于尾水暂存池。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养殖场清粪工艺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5〕425 号文)明确指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养殖场所采用的清粪工艺不将清水用于圈舍粪尿日常清理,粪尿产生即依靠重力离开猪舍进入储存池,大大减少了粪污产生量并实现粪尿及时清理;粪污离开储存池即进行干湿分离和无害化并全部实现综合利用,没有混合排出。我部认为,该清粪工艺具备干清粪工艺基本特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根据环办函〔2015〕425 号文,该奶牛场粪尿进入集污池后立即进行固液分离,分离的干物质进行高温好氧发酵,液体去往黑膜厌氧沼气池进行厌氧发酵,干物质与液体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完成后全部综合利用,未混合排出,基于上述粪污工艺,该奶牛场采取的工艺是否干清粪工艺? 以上征询特呈,恳请贵厅给予答复为盼!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11-28
一养殖场项目存档约1万头,厂址距离农村千人以上饮用水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边界约300米,采取黑膜沼气池处理养殖废水用于周边甘蔗地果园等施肥还田,已经取得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以及风险评估报告,且当地禁养区划分技术规范中也明确二级保护区内才是禁养区, 但是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3.1.1规定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厂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 2016年,原环境保护部联合原农业部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该技术指南规定:“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于2019年9月3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要求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 请问该项目选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500米范围内的区域能否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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