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答

关于规范企业环保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建议的回复
其它 综合业务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断趋严,环保部也出台了多项政策,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十九大报告提出“打赢蓝天保卫战决战”,特别是习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及绿色发展理念深得人心,广大人民群众看到了呼吸新鲜空气的希望。然而一切美好的愿望都要靠最基层,特别是被认为是污染主体的企业努力。为适应新形势下环境保护的要求,企业必须强化环保力度,然而目前企业的环保管理机构(大多数与其他业务合并)精简,人员力量薄弱,这与不断强化与增加的环保管理不相适应。除日常环保管理外,最近增加的各种业务居多繁琐,仅需要录入的数据平台就有多个,如国家排污许可系统、环保部污染监控中心、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及地方环保部门要求的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等。本人所在的企业为央企,应该说是比较重视的,然而人员配置依然紧张,很难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为此建议环保部组织专家,开展关于企业建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的研究,规范企业机构的建立及人员的配置,以适应新形势下环境保护新常态,把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安全生产管理在这方面做得比较规范。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02-28

是否具备在江苏省开展电磁辐射环境监测能力
核与辐射安全 生态环境监测

2019年8月,我单位报名参加了江苏省移动公司公开招标的“中国移动江苏公司2019-2020年江苏移动基站环境监测服务项目”。2019年9月9日中标公示结束,我单位以第一中标候选人身份收到招标方江苏省移动公司通知:因公示期间有疑似江苏省内某投标单位质疑我方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相关监测能力,而该条件正是招标方在招标前发函征询贵厅对该项目招标条件意见要求的基础上设立资格条件“投标单位必须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所属具有电磁辐射监测能力的监测机构、省级环保部门书面认定的具有电磁辐射监测能力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故招标方要求我方务必向贵厅征询我单位是否具备开展此项工作的相关监测能力。基于上述事实,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为了最大限度的响应江苏移动和贵厅的要求,特向贵厅发函征询相关意见。 我单位作为湖南省内检测机构于2016年5月30日通过了湖南省环保厅组织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具体见附件1中《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通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名单(第二批)的通知》(湘环发[2016]18号)。经咨询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原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相关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相关部委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及政府“放管服”,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入环境监测市场,降低准入条件,取消门槛,强化事中事后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于2018年6月发布《关于停止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通知》,停止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进行认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认定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为准(见附件1)。而我单位于1992年取得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证书号:171821340975),有效期至2023年,目前拥有24大类别2092项检测能力,其中包括电场强度、磁场强度、功率密度等电磁环境监测项目。此外,我单位在环境监测方面的其他情况附件。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11-15

江苏省是否所有农药制造企业均要求污水排口上总磷在线设备?
水生态环境 排污许可

您好:我司是一家农药制造企业,不涉及含磷农药,生产原辅料也不涉及磷。《HJ862 -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行业》中规定:农药制造行业的排污企业对污水排放口总磷需每季度开展手工监测。《HJ987-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行业》中规定:农药制造行业的排污企业对污水排放口总磷需每月开展手工监测。同时对水环境质量中总磷实施总量控制区域的重点排污单位,污水排口总磷须采用自动监测。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证平台规定:水环境质量总磷实施总量控制区域指的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及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规定确定的需要对总磷进行总量控制的区域。据此可知江苏省是不属于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总磷控制区域的。但行业内的专家说江苏省自己将江苏省列入了总磷控制区域,因此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只要是江苏省的水重点排污单位,无论含不含磷都必须安装废水总磷在线?我司因为原辅材料均不含磷,也不涉及含磷农药等,但因为属于农药行业,被市主管部门列入属于水重点排污单位。特请示贵厅:像我们这种企业,有没有必要上废水总磷在线啊。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01-06

【咨询】关于机动车国五排放河北省执行标准的咨询
其它 综合业务

一、背景:本人近期购买了一辆进口2012年产轿车,出厂铭牌日期为2012年12月,经机动车环保网查询该车排放为国五,公开日期为2014年。针对该情况排污中心与交管所无法确定本车排放,现咨询执行标准。 二、具体内容:针对该类情况,结合相关公开信息了解。该车辆为进口车,在2011-2012年期间,因国内暂未发布国5标准,厂家为了销售将该车登记为国4进行售卖。后续环境保护部发文《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公告 2015年 第21号),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变更,通过附件《5.变更公告》中已查询到该车型号内容。即该车符合国五排放。 三、执行标准:经了解,上海及广州地,对于排放标准的认定为:公开日期为最新结果,无需关注汽车的生产日期,即具备同样情况的机动车符合国五标准且已过户迁入当地。 四、咨询内容:河北省关于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结果的执行标准 注:详细描述、查询结果及图片等详见附件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4-09-25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 限值执行问题及“任意一次浓度值”具体检测方法选用的咨询
大气环境 生态环境监测

2020.06.30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咨询:《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是否同时执行“1h平均浓度值”和“任意一次浓度值”?若同时执行,“任意一次浓度值”是否有具体检测方法供执行?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回复如下: 一、《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是否同时执行“1h平均浓度值”和“任意一次浓度值”?《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11.2提到“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监控,具体实施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参见附录A”。为进一步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切实减少VOCs排放,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我厅已发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苏环办〔2020〕218号),要求“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因此,省内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及新建企业,其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1中的1h平均浓度值和任意一次浓度值所对应的特别排放限值,即1h平均浓度值6mg/m3和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二、若同时执行,“任意一次浓度值”是否有具体检测方法供执行?关于厂区内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在《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中A.2.2条款规定“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经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咨询确认,现阶段暂无可用国家标准监测方法,国家层面正在研究制订相应便携式监测仪器监测技术方法,可等待国家标准方法正式发布后对照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已于2020年7月1日全面实施,就相同咨询问题,请问安徽省对本省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情况是否有明确的通告计划?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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