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法[2023]88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23-05-26 |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 适用区域:全国 | 实施日期:2023-09-01 |
文件编号:法[2021]286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21-12-01 |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 适用区域:全国 | 实施日期:2021-12-01 |
文件编号:法释[2023]6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23-08-14 |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 适用区域:全国 | 实施日期:2023-09-01 |
文件编号:法释[2019]8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19-06-04 |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 适用区域:全国 | 实施日期:2019-06-05 |
文件编号:法发[2023]8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23-06-27 |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 适用区域:全国 | 实施日期:2023-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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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目前地方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律师对出具监测报告的主体产生了歧义,分为两种意见:1、是必须以环保部门所属的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才能作为证据使用;2、第三方即社会化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建议环保部会同人民法院明确出具监测报告的监测主体,以便地方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律师统一认识,有效打击环境犯罪。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7-06-19
首先感谢厅长百忙之中阅读并回复我,感谢!如果不是没有办法我绝不会因为自己的私事麻烦厅长。 1、2009年6月入职静乐县环境保护监测站至今已在岗工作16年。2021年静乐分局先以机构改革为名延迟发放工资,后又以发工资为名强迫我签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因合同主体和内容均不符,本人不同意签订。一直和局站领导协商均未果。至2022年5月静乐县监测站补充劳务派遣人员后先是锁门不让进办公室,不安排工作,2023年1月19日又踢出工作群。与领导好言商量,领导却一而再再而三语言攻击,让我随便告,我迫不得已走了法律程序。 2、静乐县民事判决书(2023)晋0926民初178号判决书结果认定,本人系静乐分局下属事业单位静乐县环境保护监测站职工,即确认了我与监测站劳动关系,并非他们自己在没有任何证据情况下随口就说的劳务关系。由于机构改革静乐县等八个县合并设立了忻州市生态环境局西部区域监测即使保障中心,我与合并前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赢想合并后的主体也就是西部检测中心主张。忻府区人民法院本着官官相卫的原则,完全摈弃了司法为民、客观公正的立场,致我提交的证据不采信、事实调查不清,甩出来一句机关事业单位有特殊性,枉法裁判。难道说机关事业单位是法外之地吗? 3、机构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因地制宜落实实际当中出现的问题,针对编外聘用人员有相应妥善安置和解决的办法,而不是将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十几年的老员工利用手中的权力直接踢出去,甚至是连辛辛苦苦挣的工资都骗。 4、上次我给厅长写信以来,至今没人解决我的问题,而断章取义的回复,不正面面对问题。三年没发工资,让我怎么生活?作为政府职能单位没能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让职工享有自己该有的待遇,已经是违法行为、此次又借着机构改革毅然决然选择公开违法,到底是谁给的底气?而我自己利用休息时间在家做兼职自掏腰包为自己缴纳社保,反而成了他们恶意针对的对象了? 马上过年了,工资还没有着落,生活实在窘迫,恳请领导关注并解决为盼!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4-02-18
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一家煤炭经销场所露天堆放煤炭,没有采取苫盖等抑尘措施,同时该场院的围墙高度也远低于煤堆的高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但该依据《大气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第一项还是第二项进行处罚?我们下达文书是按照《大气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第二项作为依据,是出于煤炭已苫盖或者围墙高度高于物料高度两种情形均视为不违法的这种考虑,但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的同志认为应该用《大气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其认为“煤炭”这一物质已在第一项中明确体现了,选择第二项作处罚依据时应该是第一项明确以外的物质,即“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这几种物质以外的“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可若这种说法成立的话,什么物质才算“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呢?烦请领导明示这种情况选择哪项作为处罚依据为准确。问题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是在听证告知后、处罚决定前进行还是在听证告知前进行一次,处罚决定前再进行一次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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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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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互联网 | 2022-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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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市禁限养区方案》划定的禁养区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责令改正决定书被人民法院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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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岸环境律师 | 2022-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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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在其他机关未能查处违法行为并对其允许的情况下作出处罚决定不属于重复处理——桐梓农资公司诉桐梓县技术监督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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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实务 | 2022-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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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依法严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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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 | 2023-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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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湿地生态保护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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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资源审判 | 2023-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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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GB/T4754-2017 | 标准名称: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9修订版) | 发布日期:2017-06-30 |
标准分类:行业相关标准 | 适用区域:全国 | 实施日期:无 |
中文释义:指各级人民法院的活动。 ◇包括下列人民法院活动: —人民法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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