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21日,注册地址:重庆市铜梁区蒲吕工业园区龙云路18号,主要从事高分子塑料复合材料的生产和销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本公司属于:C-制造业;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2-塑料制品业;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也即公司行业类别属于:C2929。 重庆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是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1998年的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在深圳中小板上市(股票代码:002324),总部位于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由于公司行业类别属于C2929,因此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地一直都在青浦工业园区,而不是化工园区。同样的,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也是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行业类别也为C2929,经营地在浙江省嘉兴市嘉兴工业园区而不是化工园区。 经重庆市铜梁区主管统计局、经信委系统中查询,重庆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行业类别代码均为C2929。近期本公司多次收到铜梁区环保局关于对化工类企业的整改的相关要求通知,事实上本公司不属于化工类企业。 综上所述,本公司特申请贵局对本公司行业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变更为C2929。 特此申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19-04-17
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葛亭煤矿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我公司 OLED 光电新材料研发项目一期工程环评经环保局审批,根据环评及批复意见,我公司生产废水经撬块装置处理后,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达标后外排至河道。现公司拟将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废水排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济宁康达环保水务有限公司),不再直排入河道,该污水处理厂属于工业污水处理厂,且我公司处理后的废水符合康达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指标。现在废水排放途径与环评批复不一致,请问,应该参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中什么行业类别进行环评?谢谢
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
2021-11-01
我公司现拟建一扩建项目,项目名称为“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建筑新材料产业链生产线技改项目”。该项目为我公司“广西华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水泥熟料生产线异地升级改造及协同处理城市废弃物循环经济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华宏水泥厂)的扩建项目,扩建项目中有一条氧化钙生产线,生产的氧化钙全部应用于本项目下游的配套生产线(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板材生产、PC构件生产、硅钙板/纤维水泥板生产线,以及配套蒸汽锅炉),氧化钙全部自用不外售。 华宏水泥厂拟进行主要污染物削减,对华宏水泥厂窑尾烟气处理进行技术优化,削减优化后剩余的NOx排放量大于本项目NOx排放总量,项目建成后未新增NOx排放量;项目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NOx排放量具体分析如下: 本项目氧化钙生产线NOx排放量为78.285t/a,锅炉烟气NOx排放量为32.647t/a,本项目NOx排放总量为110.932t/a。窑尾烟气优化处理后剩余的NOx排放量(157t/a)大于本项目NOx排放量(110.932t/a)。因此,项目建成后未新增NOx排放量。 现有以下问题特向贵厅请教: 本项目为扩建项目,项目氧化钙生产线属于两高项目,氧化钙生产线未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本项目是否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管理办法》(桂环规范〔2023〕6号)中“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广西“两高”项目管理目录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管理。”本项目是否需要按照该办法制定区域削减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03-29
我公司(山东崇正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回转窑今年6月21日停产检修,7月3日检修结束并于18点开始烘窑。因此次检修窑系统更换耐火砖面积较大,故烘窑时间有所延长,至7月5日11点开始投料生产,共计40余小时。期间因处于非正常生产状态,系统氧含量高,造成窑尾氮氧化物折算值超标36小时,二氧化硫折算值超标9小时,颗粒物折算值超标24小时,并致7月4日颗粒物日均值超标。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HJ847-2017)规定,烘窑期间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数据超标可视为不违反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但颗粒物规范中并未提及。据此,淄川区环境监控中心认定我单位为颗粒物排放日均值超标,并被检查中队进行立案处理,对此我们存有异议,并予咨询。 我们当日系统收尘设施运行正常,颗粒物实测均值为2.81mg/m3,日排放量为3.1kg。本次超标主要是系统处于非正常生产状态,氧含量高(18.4%)造成(折算值20.3mg/m3)。投料后,氧含量降低,颗粒物数据虽恢复正常。 从实际情况看,我单位烘窑期间为非正常生产状态,且颗粒物排放量较小(3.1kg),仅为正常生产时排放量(15kg)的20%左右, 未造成危害后果。故致函贵局咨询该情况能否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免于处罚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条款。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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