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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大气环境 综合业务

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监管主管部门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出入口位置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二)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三)施工现场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降尘措施,.......... 及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请问该法条中的施工单位包括所有建设工程,包括水利、交通等,均需施工现场设围挡封闭?如违反条例均由住建部门处罚(住建的职责仅仅包括房屋建筑及市政)?注:已咨询安徽省住建厅,回复由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1-09-14

关于水电站为确保下泄流量而增设生态发电机组环境影响评价问题的咨询
水生态环境 环境影响评价

我单位目前拥有一座已建成运行多年的水电站,位于永州市,总装机容量为3×1600kW,现有电站已取得环评批复,所有环保手续齐全。 为落实国家及湖南省关于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要求,确保足额、稳定泄放生态流量,拟在不新增河流阻隔、不改变现有大坝及水库主要功能的前提下,增设一套生态发电机组(2×250kW,1用1备),主要用于在泄放生态流量过程中回收部分水能资源,并提升生态流量泄放的稳定性与可靠性。 经查阅相关法规与政策文件,有关情况如下: 根据水利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动小水电绿色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水电〔2026〕48号),文件提出“除……等情形外,原则上不再新建小水电站”,但同时鼓励“科学开展扩容改造”,并允许“在确保生态安全、工程安全和运行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动改造。 根据《湖南省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水电站为生态流量泄放责任主体,第八条提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通过改造引水系统、输水系统、泄水系统或增设生态机组等措施,确保水电站足额稳定泄放生态流量”。 我单位拟建增设生态发电机组项目具有以下特点: (1)现有水电站被列为“整改类”水电站,需要确保下泄流量; (2)不新增坝址、不改变原有河道形态、不扩大淹没范围; (3)主要目的为保障生态流量泄放,同时实现少量电能回收; (4)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敏感区域。 现就以下问题向贵厅正式咨询: 一、该类“为确保下泄流量而增设生态发电机组”的项目,是否可以依法依规予以环评审批? 二、如可以审批,建设性质应为“新建项目”,还是在现有电站的基础上进行的“改扩建项目”?能否只针对“增设的生态发电机组”以“新建”性质开展环评工作? 恳请贵厅予以明确指导,以便我单位依法依规推进后续工作。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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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quality supervision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文件编号:DB34/T2289-2021 标准名称: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发布日期:2021-06-08
标准分类:地方标准 适用区域:安徽省 实施日期:无
中文释义: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对质量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抽检,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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