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监管主管部门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出入口位置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二)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三)施工现场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降尘措施,.......... 及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请问该法条中的施工单位包括所有建设工程,包括水利、交通等,均需施工现场设围挡封闭?如违反条例均由住建部门处罚(住建的职责仅仅包括房屋建筑及市政)?注:已咨询安徽省住建厅,回复由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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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lity supervision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文件编号:DB34/T2289-2021 | 标准名称: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 发布日期:2021-06-08 |
标准分类:地方标准 | 适用区域:安徽省 | 实施日期:无 |
中文释义: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对质量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抽检,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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