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无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14-10-21 |
|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 起草单位: | 实施日期:2014-10-21 |
| 文件编号:国海环字〔2013〕583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13-08-21 |
|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 起草单位: | 实施日期:2013-08-21 |
| 文件编号:海办发〔2013〕17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13-02-07 |
|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 起草单位: | 实施日期:2013-02-07 |
| 文件编号:国海发〔2015〕13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15-12-17 |
|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 起草单位: | 实施日期:2015-12-17 |
| 文件编号:国海环字〔2014〕115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14-03-18 |
|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 起草单位: | 实施日期:2014-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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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中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复函》(财综〔2003〕2号)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按上述文件要求VOCs不再征收排污费,是否需要征收环保税,如果需要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中“大气污染物当量值”规定的污染物仅有44项,是否可以认为VOCs征税的范围仅为表中的44项。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03-06
按照《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19485-2014)要求,凡属于1级、2级、3级评价等级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都应当编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2018年有一个深水网箱养殖项目,申请用海面积超过500公顷,根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19485-2014)的等级判定,该项目的评价等级为1级,需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该项目编制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已于2018年12月通过海洋与渔业局组织的专家评审,形成的最终报批稿已于当月提交到海洋局。因机构改革和重组,目前该项目移交到生态环境局审批。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和生态环境部令1号),该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请问:该项目最终提交的审批稿是以报告书形式上报还是以报告表形式上报?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9-04-30
领导,您好,咨询一个问题。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21〕8 号)注释1:全市生态保护红线暂采用2021年6月从自然资源厅领取的生态保护红线数据,该版本已于2021年4月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海洋局联合行文上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复核,以最终批准确定的版本为准,今后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管控要求发生变化,则相关内容随即自动更新调整;一般生态空间后续与发布的生态保护红线进行衔接。 据了解,广西生态红线已于2021年4月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目前属于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复核阶段(就是说国家相关部门尚未批准)。 我公司有一个矿山项目,按照旧的广西生态红线方案,涉及生态红线。但是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21〕8 号),项目不涉及生态红线(就是说按照2021年4月版广西生态红线,项目不涉及生态红线,但这个版本国家相关部门尚未批准)。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21〕8 号)于2021年7月30日发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针对以上问题,结合相关文件发布时序,针对项目是否涉及生态红线,是否可以直接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21〕8 号)中关于生态红线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即可?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
2022-06-07
尊敬的陈部长, 您好,我是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环境科学专业研三学生,我目前在撰写硕士毕业论文,想对过去2001年来全国水环境状况做一个基本了解,从环保部网站上下载了2001-2015年的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在分析数据时发现错误,2008年公布的《中国环境状况公报》之第11页上的表格《重点湖(库)水质类别》和2007年公布的《中国环境状况公报》之第10页上的表格《重点湖(库)水质类别》完全一样。本人对比了公报上的文字说明,显示08年的《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关于此表的表文不一致,存在错误。 个人认为,如果错误属实,作为国家权威机构发布的国家环境状况公报不应该存在类似错误,会让公众认为环保部工作不够细致,有损政府部门公信力。如果查实,从公民角度,个人希望环保部应予整改。 此致, 敬礼!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7-04-06
某100WM风电项目不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第三条(三)中全部(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但项目影响范围内分布有村民山泉水饮用水源取水点,取水点未由当地政府划分为饮用水源保护区,也未进行饮用水水源的分区划分,请问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需按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吗?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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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环科院“十四五”科技发展规划:水生态环境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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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 2022-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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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2023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项目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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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评云助手 | 2023-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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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海洋所 | 连续发文解释“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环评公示”有关情况 环评互联网 今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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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评互联网 | 2020-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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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能源研究所:中国能源转型展望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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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生态网 | 2025-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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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和世界资源研究所开展工作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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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 | 2025-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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