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全国海水利用“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文件编号:发改环资[2016]2764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8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起草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海洋局 实施日期:2016-12-28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无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4-10-21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起草单位: 实施日期:2014-10-21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海环字[2013]583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21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起草单位: 实施日期:2013-08-21

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程序

文件编号:海办发[2013]17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3-02-07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起草单位: 实施日期:2013-02-07

国家海洋局关于推进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意见

文件编号:国海发[2015]13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17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起草单位: 实施日期:201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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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否征税的回复
大气环境 综合业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中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复函》(财综〔2003〕2号)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按上述文件要求VOCs不再征收排污费,是否需要征收环保税,如果需要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中“大气污染物当量值”规定的污染物仅有44项,是否可以认为VOCs征税的范围仅为表中的44项。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03-06

“关于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推动家电更新消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如何办理定点处置企业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 综合业务

我们公司是阳江市一家专业从事废旧电子电器回收拆解利用的高新技术企业,2011年已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的各项证照。2020年8月20日下发的粵发改产业函[2020]1567号文件,“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 关于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推动家电更新消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的第三点提到,支持省内有意向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业务的企业获得定点处置企业。请问如何办理定点处置企业?联系哪个部门办理?我们公司联系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表示不属他们管辖。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02-05

关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水养殖)环评文件形式的咨询回复
海洋生态环境 环境影响评价

按照《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19485-2014)要求,凡属于1级、2级、3级评价等级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都应当编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2018年有一个深水网箱养殖项目,申请用海面积超过500公顷,根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19485-2014)的等级判定,该项目的评价等级为1级,需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该项目编制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已于2018年12月通过海洋与渔业局组织的专家评审,形成的最终报批稿已于当月提交到海洋局。因机构改革和重组,目前该项目移交到生态环境局审批。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和生态环境部令1号),该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请问:该项目最终提交的审批稿是以报告书形式上报还是以报告表形式上报?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9-04-30

关于咨询森林碳汇的发展与建设的回复
自然生态 综合业务

您好,我是一名从事森林碳汇开发的工作人员,请问贵部是否有加强和推进森林碳汇的发展与建设,林木对大气污染的治理至关重要,该职责从国家发改委气候司转移到生态环境部后并无重大的突破。可否告知是什么因素导致了该体系的进展?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09-17

关于生态红线文件采用的问题
自然生态 综合业务

领导,您好,咨询一个问题。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21〕8 号)注释1:全市生态保护红线暂采用2021年6月从自然资源厅领取的生态保护红线数据,该版本已于2021年4月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海洋局联合行文上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复核,以最终批准确定的版本为准,今后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管控要求发生变化,则相关内容随即自动更新调整;一般生态空间后续与发布的生态保护红线进行衔接。 据了解,广西生态红线已于2021年4月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目前属于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复核阶段(就是说国家相关部门尚未批准)。 我公司有一个矿山项目,按照旧的广西生态红线方案,涉及生态红线。但是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21〕8 号),项目不涉及生态红线(就是说按照2021年4月版广西生态红线,项目不涉及生态红线,但这个版本国家相关部门尚未批准)。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21〕8 号)于2021年7月30日发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针对以上问题,结合相关文件发布时序,针对项目是否涉及生态红线,是否可以直接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21〕8 号)中关于生态红线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即可?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

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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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表水采测分离监测技术发展展望

生态环境圈 2022-03-28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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