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在长江、黄河和淮河流域等大江大河的堤防建设中,都普遍采取了大面积的人工植草,殊不知这样做除了为了美化绿化堤防,既破坏植物的多样性,且与原先在堤防上土生土长的各种植物相比,还降低了堤防安全性和水土保持,有适得其反的效果,还浪费了国家的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果在网上通过搜索引擎查找有关堤防化学除草剂等关键词的话,就会很容易发现有很多报道和信息。 我认为在堤防清除杂草应严禁使用农药除草剂,必须通过物理的手段代替化学手段,通过机械的方式(如割草机)来代替农药的方式,这才是科学管理的正确途径,改变观念给国家、社会和老百姓一个更安全、更环保和更能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 上述问题请环保部领导高度重视,也非常希望环保部能与水利部协同解决上述问题。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6-07-04
我单位目前拥有一座已建成运行多年的水电站,位于永州市,总装机容量为3×1600kW,现有电站已取得环评批复,所有环保手续齐全。 为落实国家及湖南省关于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要求,确保足额、稳定泄放生态流量,拟在不新增河流阻隔、不改变现有大坝及水库主要功能的前提下,增设一套生态发电机组(2×250kW,1用1备),主要用于在泄放生态流量过程中回收部分水能资源,并提升生态流量泄放的稳定性与可靠性。 经查阅相关法规与政策文件,有关情况如下: 根据水利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动小水电绿色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水电〔2026〕48号),文件提出“除……等情形外,原则上不再新建小水电站”,但同时鼓励“科学开展扩容改造”,并允许“在确保生态安全、工程安全和运行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动改造。 根据《湖南省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水电站为生态流量泄放责任主体,第八条提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通过改造引水系统、输水系统、泄水系统或增设生态机组等措施,确保水电站足额稳定泄放生态流量”。 我单位拟建增设生态发电机组项目具有以下特点: (1)现有水电站被列为“整改类”水电站,需要确保下泄流量; (2)不新增坝址、不改变原有河道形态、不扩大淹没范围; (3)主要目的为保障生态流量泄放,同时实现少量电能回收; (4)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敏感区域。 现就以下问题向贵厅正式咨询: 一、该类“为确保下泄流量而增设生态发电机组”的项目,是否可以依法依规予以环评审批? 二、如可以审批,建设性质应为“新建项目”,还是在现有电站的基础上进行的“改扩建项目”?能否只针对“增设的生态发电机组”以“新建”性质开展环评工作? 恳请贵厅予以明确指导,以便我单位依法依规推进后续工作。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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