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1)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21-07-29 |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适用区域:内蒙古自治区 | 实施日期:2021-09-01 |
文件编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1)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18-12-06 |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适用区域:内蒙古自治区 | 实施日期:2018-12-06 |
文件编号:无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18-12-06 |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适用区域:内蒙古自治区 | 实施日期:2018-12-06 |
文件编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六号)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24-11-28 |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适用区域:内蒙古自治区 | 实施日期:2025-03-01 |
文件编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2) | 分类:法律法规 | 发布日期:2018-12-06 |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适用区域:内蒙古自治区 | 实施日期:2018-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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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资金项目库申报指南>的通知》(宁环函〔2021〕1059号)有关要求, 2024年度第一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项目入库审查会对相应的项目进行了入库审查。 请问,入库项目涉及的补贴、补助或相应的资金支付,是否纳入相应的政府预算,进行统一的预决算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10-09
之前咨询“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内某半导体厂,处理含氟废水过程中产生含氟化钙污泥(一般工业固废),运到河南某建材厂作为制转原料进行再利用。根据固废法: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请问:一般固废氟化钙污泥,从江苏转移到河南,用于制转原料,是否需要向省厅申请,经省厅同意后才可以转移到河南?(固废法二十三条说的是跨省“贮存、处置”要向省厅提出申请。但用作制砖原料应该属于利用,应该不属于二十三条的“贮存、处置”。不知这样理解对否?)。”回复“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且不跨省进行贮存、处置的,依法不需要办理跨省转移审批手续。”现在再次咨询:一般固废氟化钙污泥,从江苏转移到河南,用于制转原料再利用,是否需要向省厅申请相关手续,经省厅同意后才可以转移到河南。请给出明确回复,谢谢。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08-23
广西大部分的环境保护监测站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主要承担金城江区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污染事件调查监测和应急监测等工作,监测站监测人员长期从事重金属、类重金属砷等剧毒物质监测工作。根据环保部《关于环境监测上划垂直管理的几点建议的回复》中第三点:“关于环境监测人员待遇保障 为明晰环境监测事权与支出责任,我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985号),对环境监测经费予以重点支持保障。为完善环境保护监测岗位津贴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00号),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合理保障环境监测人员的待遇。” 但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通知〉》规定执行范围为事业单位,没有考虑到广西大部分监测站已参公,故监测站无法享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对接触有毒有害工作职工的关心。还请明示,广西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监测人员是否能享受此项监测津贴?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06-04
2020年2月28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桂环函〔2020〕288号)文中提到“一、服务前移,科学引导。……。但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建设的养殖场如……不属于排放污染物,可以建设。”的规定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十款规定:“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以及规模化畜禽养殖”;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屠宰场、高尔夫球场、制胶、制糖、化工以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的规定是相违背的。在对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环评审批时应如何执行相关规定?即是按照桂环函〔2020〕288号规定批准项目建设还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十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规定不予批准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
2022-01-12
尊敬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领导,您好!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55号)中的一、优化项目审查审批 (一)优化用地审批。 2.单独选址的重大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预审阶段,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只需提交《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及审查意见,相关调整补划方案及论证意见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提交。(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局)。 拟建风电场场内新建道路为临时占地,且占用基本农田,建设单位根据(桂政办发〔2023〕55号)文件办理并取得审查意见, 询问: 1.场内新建道路为临时占地,是否可以占用基本农田?对环评审批有没有影响? 2.《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审查意见是否可以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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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生态环境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等2人正接受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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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互联网 | 2023-0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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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2023年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大气污染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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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生态环境 | 2023-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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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 关于开展2021年环境保护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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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 | 2021-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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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第五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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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生态环境 | 2024-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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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调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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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 | 2024-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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