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答

关于小水电环评文件的受理情况
其它 环境影响评价

省环保厅: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无序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8]325号)以及《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无序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皖环函[2018]675号)要求,至2018年12月底省内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原则上暂停受理新建、扩建小水电项目环评文件。近期因关注到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回函于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部分农村小水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相关事项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093号)中“第二条:对不属于《方案》中拆除类且与整改思路相符的已建、在建项目,以及属于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认可的脱贫攻坚项目,应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照我司水电站项目,应不属于该《方案》中拆除类,即: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颁布实施后开工建设,未依法履行环评手续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二是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颁布实施后开工建设的;三是虽已废弃但尚未拆除,对河流生态系统仍有阻隔影响的;四是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曾明确要求拆除但一直未执行到位的。综上,请问我司水电站项目或不属于《方案》中拆除类项目环评文件是否满足受理条件?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8-11-22

危废仓库是否设置气体导出口、废气处理装置
大气环境 综合业务

领导您好,根据省厅发布的《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中九、规范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要求设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确保废气达标排放,同时要执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贮存规范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有关要求,经查苏环办[2019]149号,未提及危废仓库设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的内容。对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4.3条: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废可在贮存设施堆放及6.2.2条: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请问,苏环办[2019]327号中有关危废库导出口及净化装置在何条件下需要,如果企业无挥发性固废,又无泄漏液体,危废库是否需要设置导出口及净化装置,或无挥发性固废,但有泄漏液体的情况,是否需要设置到出口及净化装置。望领导回复!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03-25

咨询关于企业产品是否归属于工程机械以及高固份涂料能否适用
大气环境 生态环境执法

根据《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30981-2020)中对于工程机械定义:土方工程、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及各类建筑安装工程在综合机械化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作业机械设备。(注:例如,工业车辆、建筑机械、线路机械、市政环卫机械、电梯及扶梯、气动工具等。) 有企业生产塑料机械,该机械用于城市排水管道制造,则该塑料机械是否能归属于工程机械? 有企业生产玻璃机械,该机械用于建筑钢化玻璃制造,则该玻璃机械是否能归属于工程机械? 根据省大气办关于印发《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大气办[2021]2号表1-3工程机械整机制造业能使用高固份涂料,但其原辅材料VOCs含量要低于规定的VOCs含量限值要求,上述企业能否使用高固份涂料?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07-12

专项化学品生产原料含溶剂是否限值?
大气环境 生态环境执法

企业主要生产表面处理清洗剂等专项化学品和胶粘剂、三防漆、助焊剂等电子专用材料,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C3985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和C2662专项化学用品制造,对照《胶黏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物物含量限值》、《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和《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等文件,产品均符合以上文件的标准限值要求。生产原料主要为纯水、无机盐、酸、碱、醚类和醇类溶剂。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2021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严格落实国家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要求,除现阶段确无法实施替代的工序外,禁止新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项目。”该企业生产产品均符合对应挥发性有机化物物含量限值要求,但是专项化学中原辅材料必须用到溶剂,是否认为原料含溶剂的建设项目均需对溶剂原料进行替代?还是只要产品符合对应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要求即可符合该文件要求。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06-30

查看全部热点问答内容

设为首页 |  版权© 尚云环境 |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579号 |  京ICP备17049511号-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