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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污染源设备验收事宜
水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监测

尊敬的领导: 您好,此次主要咨询一下有关于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器在做环保验收的事宜,设备厂家的设备具有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供货的时候其证书在有效期内,但是现在准备要做环保验收的时候突然发现设备的认证证书有效期过期了,厂家回复新的认证可能暂时下不来。 1.这个时候还可以正常按照HJ 353-2019和HJ 354-2019进行正常的环保验收吗? 2.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跟环***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在进行设备环保验收是必须要提供的吗?而且必须是在有效期的吗? 3.假如厂家设备更新换代,购置的设备好几年后再安装是不是也存在认证过期无法验收? 以上咨询,盼复。谢谢!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10-29

关于对环保监察省以下垂管制度改革建议的回复
其它 生态环境监测

《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作为这次改革的顶层设计,规定的科学、全面、必要。 改革试点工作已经结束,我们基层环境监察人员非常期待环境保护部等部门提出更好的全面改革实施方案。为避免地方政府搞变通、敷衍改革,本人提出如下建议: 一、人法函[1995]158号《关于同意国家环境保护系统环境监理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批复》、国发〔2005〕39号(二十六)规定:研究解决环境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问题,地方政府均未执行。 这次改革解决好环保监察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问题,做到人事相符是当务之急、是基层广大环保监察人员几十年的期盼! 二、由顶层研究确定人员划转的数量、条件、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划转工作。 原地方各级政府解决多余人员转岗、安置等问题。 三、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将现行的委托执法改为授权执法,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人员实行参公管理,改革后,县级环保部门继续按国家规定执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7-11-0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 限值执行问题及“任意一次浓度值”具体检测方法选用的咨询
大气环境 生态环境监测

2020.06.30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咨询:《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是否同时执行“1h平均浓度值”和“任意一次浓度值”?若同时执行,“任意一次浓度值”是否有具体检测方法供执行?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回复如下: 一、《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是否同时执行“1h平均浓度值”和“任意一次浓度值”?《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11.2提到“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监控,具体实施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参见附录A”。为进一步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切实减少VOCs排放,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我厅已发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苏环办〔2020〕218号),要求“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因此,省内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及新建企业,其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1中的1h平均浓度值和任意一次浓度值所对应的特别排放限值,即1h平均浓度值6mg/m3和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二、若同时执行,“任意一次浓度值”是否有具体检测方法供执行?关于厂区内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在《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中A.2.2条款规定“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经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咨询确认,现阶段暂无可用国家标准监测方法,国家层面正在研究制订相应便携式监测仪器监测技术方法,可等待国家标准方法正式发布后对照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已于2020年7月1日全面实施,就相同咨询问题,请问安徽省对本省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情况是否有明确的通告计划?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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