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无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4-10-21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起草单位: 实施日期:2014-10-21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海环字〔2013〕583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21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起草单位: 实施日期:2013-08-21

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程序

文件编号:海办发〔2013〕17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3-02-07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起草单位: 实施日期:2013-02-07

国家海洋局关于推进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意见

文件编号:国海发〔2015〕13号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17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起草单位: 实施日期:2015-12-17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

文件编号:无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16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起草单位: 实施日期:201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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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否征税的回复
大气环境 综合业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中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复函》(财综〔2003〕2号)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按上述文件要求VOCs不再征收排污费,是否需要征收环保税,如果需要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中“大气污染物当量值”规定的污染物仅有44项,是否可以认为VOCs征税的范围仅为表中的44项。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8-03-06

关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水养殖)环评文件形式的咨询回复
海洋生态环境 环境影响评价

按照《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19485-2014)要求,凡属于1级、2级、3级评价等级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都应当编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2018年有一个深水网箱养殖项目,申请用海面积超过500公顷,根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19485-2014)的等级判定,该项目的评价等级为1级,需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该项目编制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已于2018年12月通过海洋与渔业局组织的专家评审,形成的最终报批稿已于当月提交到海洋局。因机构改革和重组,目前该项目移交到生态环境局审批。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和生态环境部令1号),该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请问:该项目最终提交的审批稿是以报告书形式上报还是以报告表形式上报?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9-04-30

关于生态红线文件采用的问题
自然生态 综合业务

领导,您好,咨询一个问题。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21〕8 号)注释1:全市生态保护红线暂采用2021年6月从自然资源厅领取的生态保护红线数据,该版本已于2021年4月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海洋局联合行文上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复核,以最终批准确定的版本为准,今后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管控要求发生变化,则相关内容随即自动更新调整;一般生态空间后续与发布的生态保护红线进行衔接。 据了解,广西生态红线已于2021年4月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目前属于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复核阶段(就是说国家相关部门尚未批准)。 我公司有一个矿山项目,按照旧的广西生态红线方案,涉及生态红线。但是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21〕8 号),项目不涉及生态红线(就是说按照2021年4月版广西生态红线,项目不涉及生态红线,但这个版本国家相关部门尚未批准)。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21〕8 号)于2021年7月30日发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针对以上问题,结合相关文件发布时序,针对项目是否涉及生态红线,是否可以直接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21〕8 号)中关于生态红线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即可?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

2022-06-07

关于《甘肃正宇鑫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万立方加气蒸压混凝土砌块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表》生物质锅炉废气标准执行的问题
大气环境 生态环境执法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一家环评公司报告编制人员,《甘肃正宇鑫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万立方加气蒸压混凝土砌块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1年9月10日取得了庆阳市生态环境局西峰分局关于本项目的环评批复(西生环发[2021]204号)。环评批复要求:生物质锅炉废气经高效脉冲布袋除尘器+排气简排放,满足《庆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庆大气办发 [2018]28号)中限值要求,具体要求按照该文件整治目标第2条规定执行,即“保留燃煤锅炉(含生物质锅炉)全面达标排放。在生物质成型或粉体复合燃料的使用上,要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界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类型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 [2014] 1207号)要求,使用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排放标准达到烟尘排放浓度小于3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于50毫克/立方米,氨氧化物排放浓度小于100亳克/立方米。” 问题: 本项目环评批复要求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标准太严格,目前实际情况没办法实现锅炉废气NOx达标。甘肃正宇鑫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是庆阳市西峰区招商引资企业,属于新型建材制造业,主要生产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板材),目前生产采用8t生物质锅炉能否按照《庆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庆大气办发 [2018]28号)文件中锅炉整治目标第3条规定要求执行,使本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第3条具体规定:“保留工业燃煤锅炉(含生物质锅炉)、燃煤炉窑要达到相应国家排放标准,并全部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环保部门联网。未达到相关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下达督办通知,督促企业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不知妥否,现请示贵厅给予解答。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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