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3-02-15
2016年省厅发布的《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废止一批省环保厅文件的决定》中废止了 《关于印发<江苏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清洁生产审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环控﹝2007﹞39号)》、《关于公布我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名单的通知(苏环控﹝2007﹞92号)》;2022年省厅又发布了《关于公布江苏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名单的通知》,我想问一下,现在具体从事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第三方还需要入省厅的咨询服务机构库吗?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和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二)具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物料平衡测试、能量和水平衡测试的基本检测分析器具、设备或手段。 (三)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规程和节能、节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的技术人员。 (四)拥有掌握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并具有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的技术人员。 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即可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发布的《关于公布江苏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名单的通知》是管理性文件,不是从事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准入依据。
关于公布我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名单的通知(苏环控﹝2007﹞92号)(苏环控﹝2007﹞92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清洁生产审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环控﹝2007﹞39号)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废止一批省环保厅文件的决定(苏环规[2016]2号)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部令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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