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热电厂掺烧3%污泥的排污许可问题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06-24

环境 江苏省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 排污许可

问题

我公司为燃煤电厂,2*630MW燃煤发电机组+二期2*1000MW燃煤发电机组,为了推动干化耦合(协同)发电产业的发展,于2018年发布了国能发电力[2018]53号文“关于燃煤生物质耦合发电技改试点项目建设的通知”,公司污泥掺烧按质量比例为2.8%左右,污泥替代少部分燃煤,燃煤量减少,公司锅炉无需改造。此时,企业申请排污证参照《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水体【2016】189号)还是《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 HJ1039-2019》,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适用范围“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物料总量30%的工业窑炉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那像我们企业的情况,是不是应该还是参照《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水体【2016】189号)进行申领排污证,需不需要同步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 HJ1039-2019》

回复

您好,根据你的描述,你单位为燃煤电厂,掺烧2.8%左右的污泥,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适用范围“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炉窑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物控制参照表标准执行”,以及《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8-2021)的适用范围“本文件涉及单台出力65 t/h以上燃煤发电锅炉(层燃炉、抛煤机炉除外)、各种容量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 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等燃料或以煤炭及其制品为主掺烧其他燃料(危险废物除外)的发电锅炉”综合分析,建议你单位涉及使用燃煤+污泥(属一般固废)为燃料的发电生产按照《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申请排污许可证。

评论 2条评论

0/150

  • 按热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相关问答

  • 咨询排污许可事宜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11-07

  • 排污许可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04-22

  • 排污许可证申请的监测项目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02-15

  • 锅炉排污许可证中排放口类型的咨询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4-11-19

  • 煤矸石烧结砖掺烧污泥废气执行标准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4-03-29

设为首页 |  版权© 尚云环境 |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579号 |  京ICP备17049511号-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