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06-24
我公司为燃煤电厂,2*630MW燃煤发电机组+二期2*1000MW燃煤发电机组,为了推动干化耦合(协同)发电产业的发展,于2018年发布了国能发电力[2018]53号文“关于燃煤生物质耦合发电技改试点项目建设的通知”,公司污泥掺烧按质量比例为2.8%左右,污泥替代少部分燃煤,燃煤量减少,公司锅炉无需改造。此时,企业申请排污证参照《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水体【2016】189号)还是《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 HJ1039-2019》,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适用范围“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物料总量30%的工业窑炉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那像我们企业的情况,是不是应该还是参照《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水体【2016】189号)进行申领排污证,需不需要同步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 HJ1039-2019》
您好,根据你的描述,你单位为燃煤电厂,掺烧2.8%左右的污泥,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适用范围“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炉窑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物控制参照表标准执行”,以及《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8-2021)的适用范围“本文件涉及单台出力65 t/h以上燃煤发电锅炉(层燃炉、抛煤机炉除外)、各种容量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 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等燃料或以煤炭及其制品为主掺烧其他燃料(危险废物除外)的发电锅炉”综合分析,建议你单位涉及使用燃煤+污泥(属一般固废)为燃料的发电生产按照《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申请排污许可证。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水体[2016]189号)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HJ1039-2019)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8-2021)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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