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 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10月2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10月24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 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 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废水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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