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否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开展自行监测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09-23

环境 湖南省 水生态环境 综合业务

问题

尊敬的省厅领导: 感谢您在百忙中挤出时间阅读并回复问题,现恳请对企业自行监测问题进行解惑。 企业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安装了COD、氨氮等污染因子在线监测设备,在线监测设备异常期间需开展每6小时一次,一天不低于4次的自行监测。困惑的是:在线监测设备异常情况下,企业能否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开展自行监测? 目前业内人士关于企业开展自行监测有两种意见:一是参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4.3“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6.1“建立质量体系”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三条、第十条“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企业现状是:有自己化验室、有出具监测数据所需的采样和分析设备、有多名化验高级技师(其中3位参加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企业自行监测业务培训班”获得培训合格证书),根据以上条件企业是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在线设备异常期间企业实验室的监测数据有效;另外一种意见认为,企业实验室不具备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不能出具相关监测报告,在线监测设备异常期间监测数据无效,必须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故请问:在线监测设备异常情况下,企业能否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开展自行监测?

回复

您好! 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第4章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第6章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的相关规定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第9章 检修和故障处理要求 第7条中明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因故障或维护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及时向相应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采取人工监测,监测周期间隔不大于6h,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监测技术要求参照HJ91.1执行”。综上,在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期间,自身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可按照技术指南和监测技术要求自行开展手工监测,且排污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果排污单位对外提供服务、出具监测数据和结果,需具备CMA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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