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问题的咨询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11-04

环境 上海市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 生态环境执法

问题

李先生反映《新化学品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中第三十二条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已经废止,目前现行法规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0年生态环境部第12号令,但是该法令并未规定重点环境管理类新化学品物质废弃后要作为危废处置。李先生咨询如果其公司在2020年旧办法实行期间登记的重点环境管理类新化学品,现在是否还要按照废止的旧办法实行以及废弃后是否还作为危废处理?

回复

李先生您好: 您咨询的信访事项已受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自《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生效之日起,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申报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其登记证持有人和相应的加工使用者,仍应当按照登记证的规定采取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包括新化学物质废弃处置。同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HW14新化学物物质废物”,您来信中在7号令下取得的重点环境管理新化学物质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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