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1-01-13
您好,根据新修改的国家固废名录中关于“900-047-49 ”的定义“生产、研究、开发、教学、环境检测(监测)活动中,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不包含感染性医学实验室及医疗机构化验室)产生的含氰、氟、重金属无机废液及无机废液处理产生的残渣、残液,含矿油、有机溶剂、甲醛有机废液,废酸、废碱,具有危险特性的残留样品,以及沾染上述物质的一次性实验用品(不包括按实验室管理要求进行清洗后的废弃的烧杯、量器、漏斗等实验室用品)、包装物(不包括按实验室管理要求进行清洗后的试剂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等”,是否可以认为实验室中使用的药剂包装瓶按实验室管理要求进行清洗后就可以不作为危废处理,而是按一般固废管理办法处理?
在2021版危险废物名录中,900-047-49类危险废物虽然已明确不包括按实验室管理要求进行清洗后的试剂包装物、容器,但其属性的判定,要按照国家相关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开展进一步鉴别,最终要根据鉴别结果来判定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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