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10-20
刘女士来电咨询,根据《湖北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在治理与修复工程开工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报有权限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但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已不纳入环评管理。请问在湖北省内开展的建设用地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项目是否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若需要,级别是报告表还是报告书或者是登记即可,审批部门是哪一级别。
《湖北12345政务服务网热线应急平台交办单》收悉,按照《湖北省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收到《交办单》后,我厅及时组织相关处室单位对有关诉求进行研究,并与刘女士取得联系,核实具体情况,并依据相关法规,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咨询人对答复情况表示满意。 二、根据生态环境部修订后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规定,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不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同时废止。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不再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不需要报送报告书和报告表,也不需要进行登记管理。 三、由于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并施行,《湖北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提出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有权限生态环境部门审批”要求不需要执行。对相关原因进行解答后,刘女士对答复表示满意。 办 理 人:陈小龙 联系电话:027-87167121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05-24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0-06-24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1-07-19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