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经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原环保部令42号)等要求,加强污染地块在开发利用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污染地块联动监管机制,有效防范人居环境风险,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制定了《湖北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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