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水中氨氮、全盐量执行标准的疑问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5-01-02

环境 山东省 水生态环境 综合业务

问题

领导您好:现有某环评项目,主要工艺为以人尿液为原料,利用硫酸盐溶液盐析,提取尿激酶、乌司他丁等粗品作为产品外售。生产过程中会产生高盐高氨废水,特征污染物为氨氮(约2000mg/L,设置脱氨装置)、全盐量(约10000mg/L),其废水拟排至城镇污水厂处理。拟建项目废水排放无行业标准,亦未与污水厂签订接受协议。项目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2三级标准,但该三级标准污染物中无全盐量,有氨氮但不控制浓度。城镇污水厂排水口不位于平均大潮高潮位以下或海水涨潮影响区域,经检测城镇污水厂出水全盐量浓度在1200~1300mg/L,叠加本项目废水后,废水全盐量浓度值约1400mg/L,可以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3416.5-2018)表2中全盐量排放要求(1600mg/L)。请问:1、项目废水设置脱氮设备,氨氮排放是否可参考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等级执行?          2、该项目废水排放是否可不控制全盐量浓度?如控制,应执行哪个标准?

回复

感谢您对山东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希望您继续支持我省生态环境工作,环保事业需要大家的共同参与。针对您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 您好,您的咨询已收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是适用于向城镇下水道排放污水的排水户的排水水质标准,因此,项目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可参考执行。根据您的描述,企业废水排放方式为间接排放,工业企业执行间接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管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执行。企业主要工艺为以人尿液为原料,利用硫酸盐溶液盐析,提取尿激酶、乌司他丁等粗品作为产品外售,符合提取类制药(运用物理、化学、生物化学方法,将生物体中起重要生理作用的各种基本物质经过提取、分离、纯化等工序生产出药物的过程)的定义,因此,建议相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2008)及《制药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原料药(发酵类、化学合成类、提取类)和制剂类》(HJ 1305—2023)等标准。此外,GB 21905—2008中适用范围中提到“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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