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3416《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目前计划发布以下部分: ——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 ——第4部分:海河流域; ——第5部分:半岛流域。 本部分为DB37/ 3416的第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DB37/ 676—2007《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与DB37/ 676—2007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明确了流域范围; ——调整了第二类污染物的控制因子; ——加严了部分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谢刚、史会剑、李玄、苏志慧、许颖。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7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半岛流域内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医疗机构之外的所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半岛流域内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医疗机构之外的现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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