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04-02
领导,您好!请问,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可否交于未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原生产者直接回收?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6.1条,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不属于固体废物。又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HW49,900-041-49),只有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才是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置。请贵司对照上述要求合法合规处置沾染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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