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2-04-21
现有一印刷项目,主要使用为凹印油性油墨,根据《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低VOCs含量油墨不包括油性油墨,请问按照《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粤府〔2018〕128号)中“珠三角地区禁止新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的要求,该项目是否无法在珠三角内选址?目前已为2022年,该方案(2018-2020年)是否仍有效? 由于目前项目产品工艺确实需采用油性油墨,无法使用低VOCs含量油墨进行替代,是否可通过权威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解决?
您好,《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粤环〔2021〕10号)明确“大力推进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质量标准,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如果现阶段确无法实施替代的工序,由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召开权威专家论证会,深入研究论证,出具专家意见。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粤府[2018]128号)
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粤环[2021]10号)
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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