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问题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2-04-18

环境 甘肃省 水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执法

问题

我公司管理污水厂属于工业污水处理厂,于2017年4月环评审意见,2019年5月27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在环评及审批意见中要求:污水厂出水水质同时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GB/T25499-2010)标准后用于林场灌溉。在办理排污许可证时审批部门要求:按照技术规范许可总磷、总氮、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总量指标,由于环评、环评批复、验收中均为涉及总磷、总氮执行标准。许可证审批部门建议执行(GB18918-2002)中一级B 标准;但实际该污水厂由于设计时去向为绿地灌溉,为考虑总氮、总磷的限值问题。该污水厂目前排放总氮限值范围在20-30之间;不满足该要求。 请问:该污水处理厂达标废水去向为绿地灌溉,不排放,可以不许可总磷、总氮总量指标吗?其应该执行的浓度标准为?

回复

网友您好: 您的网站留言收悉。经电话沟通,你公司管理的污水处理厂为园区污水处理厂。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要求, 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排放量的要求,因此建议企业执行环评批复,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表1中“其他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主要排放口涉及的相应污染因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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